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740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11 月 10 日
- 當事人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胡學海、吉昇商行即陳佑霖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7405號 債 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學海 債 務 人 吉昇商行即陳佑霖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7,790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並賠 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 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租用債權人第551433號電信設備,因欠費未繳,業已拆機銷號,終止租用,至民國112年08月止,共積欠 電信費新臺幣7,790元正,迭經催繳,迄未清償。(二)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對債 務人發支付命令,以保權益。(三)相關欠費子號: 551433。釋明文件:繳款單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0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謝宛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