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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催字第6號

公示催告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2 月 17 日

聲請人
京達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婉瑜

上列聲請人聲請裁定公示催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票據喪失時,票據權利人得為公示催告之聲請,票據法第19條第1 項定有明文;次按無記名證券或空白背書之指示證券,得由最後之持有人為公示催告之聲請。前項以外之證券,得由能據證券主張權利之人為公示催告之聲請,民事訴訟法第558 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遺失如附表所示支票(下稱系爭支票),爰聲請公示催告云云。惟觀諸聲請人所提出之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系爭支票係由受款人兆鴻水電材料有限公司簽收後始遺失,準此,系爭支票喪失時之票據權利人應為兆鴻水電材料有限公司,聲請人非為喪失系爭支票之「票據權利人」,是其所為之聲請即無從准許,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謝宛君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7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支票附表:    112年度司催字第6號    編號 發票人 受款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備考      (新台幣)   001 京達建設有限公司 兆鴻水電材料有限公司 華銀苗栗分行 111年7月25日 88,424元 QD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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