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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催字第7號

公示催告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2 月 06 日

聲請人
陳建廷

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示證券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核對附表所示證券之記載無誤後,依規定向本院聲請將本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網站(聲請時應註明本件案號及股別)。

三、聲請人未依規定聲請公告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四、持有附表所示證券之人,應自本公示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站之日起6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五、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何幸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6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股票附表:    112年度司催字第000007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種類 張數 股數 備考 001 富田電機股份有限公司 103-ND-0000000-0  1 1000  002 富田電機股份有限公司 103-ND-0000000-0  1 1000  003 富田電機股份有限公司 103-ND-0000000-0  1 1000  004 富田電機股份有限公司 103-ND-0000000-0  1 1000  005 富田電機股份有限公司 103-ND-0000000-0  1 1000  006 富田電機股份有限公司 103-ND-0000000-0  1 1000  007 富田電機股份有限公司 103-ND-0000000-0  1 1000  008 富田電機股份有限公司 103-ND-0000000-0  1 1000  009 富田電機股份有限公司 103-ND-0000000-0  1 1000  010 富田電機股份有限公司 103-ND-0000000-0  1 1000  011 富田電機股份有限公司 103-ND-0000000-0  1 1000  012 富田電機股份有限公司 104-ND-0000000-0  1 1000  013 富田電機股份有限公司 104-ND-0000000-0  1 1000  014 富田電機股份有限公司 104-ND-0000000-0  1 1000  015 富田電機股份有限公司 104-ND-0000000-0  1 1000  016 富田電機股份有限公司 107-NE-0000000-0  1 10000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 10 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狀。
說明:請聲請人於申報權利期間屆滿翌日起算3個月內(註一)
      ,自行檢附本裁定及法院網路公告全文(註二),具狀向
      法院聲請除權判決,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註一)如公示催告裁定所載申報權利期間為6個月,法院於民
      國(下同)107年1月31日將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網站,則
      申報權利期間於同年7月30日屆滿,聲請人須於同年7月30
      日起3個月內,即同年10月30日前向法院聲請除權判決。
(註二)聲請人得於聲請網路公告狀到達法院7個工作日後,自
      行至本院網站公示催告公告專區查詢列印公告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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