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催字第7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8 月 16 日
- 原告張程即祝姚之之繼承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催字第74號 聲 請 人 張程即祝姚之之繼承人 張瑞光即祝姚之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之公示催告,聲請人應提出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證券被盜、遺失或滅失,及有聲請權之原因、事實,此觀民事訴訟法第559條、第284條等規定自明。次按聲請人之聲請,如有不合程式或不合法之情形,可以為補正者,應先定期間,命其補正,不應逕以裁定駁回。不依限補正或其欠缺不能補正者,應以裁定駁回其聲請,司法事務官辦理有價證券公示催告事件規範要點第2點亦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等聲請就被繼承人祝桃之所有之聯嘉光電股份有限公司所發行之股票1張(股票號碼:95NY0000000-0、股數:81,599股)為公示催告,固據其提出股票掛失申請書、股份分配協議書及上開被繼承人之繼承系統表等件為證,惟未提出上開被繼承人之配偶張長信之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以確認其死亡時,其配偶張長信是否有拋棄繼承以及嗣後張長信死亡時,其繼承事實等關係與相關資料,經本院於民國112年7月18日通知聲請人等於文到5 日內補正上開資料,惟其逾期仍未補正,有送達證書、收文暨收狀資料查詢清單在卷可憑。是其聲請於法尚有未合,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6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莊鈞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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