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催字第9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10 月 17 日
- 當事人陳陵嬅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催字第99號 聲 請 人 陳陵嬅 陳亭均 陳姿妘 陳威良 兼前四人共同送達代收人 陳薏亘 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示證券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核對附表所示證券之記載無誤後,依規定向本院聲請將本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網站(聲請時應註明本件案號及股別)。 三、聲請人未依規定聲請公告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四、持有附表所示證券之人,應自本公示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站之日起6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五、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謝宛君 附表: 股票附表: 112年度司催字第000099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備考 001 竹建瓦斯股份有限公司 99-ND-006394 1 1000 002 竹建瓦斯股份有限公司 99-NX-000576 1 637 003 竹建瓦斯股份有限公司 100-NX-000702 1 272 004 竹建瓦斯股份有限公司 101-NX-000832 1 272 005 竹建瓦斯股份有限公司 102-NX-000961 1 204 006 竹建瓦斯股份有限公司 103-NX-001110 1 204 007 竹建瓦斯股份有限公司 107-NX-001255 1 136 008 竹建瓦斯股份有限公司 108-NX-001395 1 136 009 竹建瓦斯股份有限公司 109-NX-001525 1 136 010 竹建瓦斯股份有限公司 110-NX-001655 1 136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 10 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狀。 說明:請聲請人於申報權利期間屆滿翌日起算3個月內(註一) ,自行檢附本裁定及法院網路公告全文(註二),具狀向法院聲請除權判決,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註一)如公示催告裁定所載申報權利期間為6個月,法院於民 國(下同)107年1月31日將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網站,則申報權利期間於同年7月30日屆滿,聲請人須於同年7月30日起3個月內,即同年10月30日前向法院聲請除權判決。 (註二)聲請人得於聲請網路公告狀到達法院7個工作日後,自 行至本院網站公示催告公告專區查詢列印公告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