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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司字第22號

呈報清算展期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7 月 27 日

聲請人
林德仁

上列聲請人呈報為康捷環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事件,聲請展延清算期間,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清算准予展延至民國113年6月20日止。

理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向法院聲請展期,公司法第87條第3項定有明文。又上開規定,於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準用之,同法第334條亦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因康捷環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康捷公司)於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尚有訴訟案件未終結,康捷公司股東會遂決議公司之剩餘資金暫不分配,致未能於清算期間處理清算事務完畢,爰聲請准予延展清算期間等語。

三、查聲請人前向本院呈報為康捷公司之清算人,經本院於民國(下同)108年11月5日以苗院傑民有4108司司23字第27118號函准予備查在案,其於清算期間數次聲請展期並獲本院109年度司司字第2號、109年度司司字第12號、109年度司司字第30號、110年度司司字第27號、111年度司司字第17號呈報清算展期事件准予展延清算期間至112年6月20日止。而聲請人上開主張業據其提出Haldor Topsoe A/S之民事上訴狀(原審案號: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07年度民營訴字第7號)、股東會會議記錄、股東會簽到名冊等件影本為證,堪認本件尚有展延清算期間之必要,考量上開訴訟事件現仍審理中,待其裁判確定或終結,尚須相當時日,爰准許本件清算程序展延至113年6月20日止。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何幸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7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司字第22號於民國 112 年 07 月 27 日裁判,案由為呈報清算展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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