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司字第4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呈報清算終結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11 月 30 日
- 當事人李金恭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司字第41號 聲 請 人 李金恭 上列聲請人呈報冠鼎精密股份有限公司清算終結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清算人向法院聲報清算完結,法院固毋庸為准駁聲報之裁定,惟依非訟事件法第16條規定(修正後為同法第32條第1 項),法院仍應依職權調查事實及必要之證據,作形式審查,倘有所處分,依同法第20條第1項規定(修正後為同法第36條第1項),應以裁定為之(最高法院84年台抗字第457號 裁定意旨參照)。次按公司法第334條準用同法第84條規定 ,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之職務包含:(一)了結現務;(二)收取債權、清償債務;(三)分派盈餘或虧損;(四)分派賸餘財產。準此,清算人必完成上揭各項事務,其清算程序始為合法,如清算公司應納之稅捐尚未核定,則其是否尚有欠稅既屬不明,形式上難認清算人已完成清償債務之職務,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呈報就任冠鼎精密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清算公司)之清算人,前經本院111年度司司字第36號呈 報清算人事件准予備查在案,現清算公司已於民國(下同)112年10月20日清算完結,爰向本院呈報清算終結,請求准 予備查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所稱上情,固據提出股東名冊、清算人就任准予備查函、清算人聲明書、清算期間清算收支表、綜合損益表、財產目錄、資產負債表及監察人審查報告書等件為證。惟經本院函詢財政部中區國稅局,關於清算公司是否尚有欠稅未清償一事,經該局函轉竹南稽徵所,竹南稽徵所於112 年11月21日以中區國稅竹南營所字第1122358469號函,函覆略以,「旨揭公司111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決算申報已核定 ,且業已繳納應補稅額7,352元,惟該公司於112年11月15日辦理清算申報尚未核定,為避免該公司之法人人格是否清算完結滋生無謂爭議,請暫緩核發清算完結准予備查處分…」等語,則依照前揭說明,於稅捐稽徵機關核定清算公司是否清算完結一事既屬不明,形式上不能認定清算事務業已終結。是本件聲請於法尚有未合,應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30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莊鈞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