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執字第1440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11 月 30 日
- 當事人兆庭科技工程有限公司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執字第14402號 債 權 人 兆庭科技工程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姜瑋庭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琛帝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權人對苗栗肉品市場股份有限公司屋頂之太陽能光電發電系統強制執行之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執行法院如發見債權人查報之財產確非債務人所有者,應命債權人另行查報,於強制執行開始後始發見者,應由執行法院撤銷其執行處分;執行法院對於強制執行事件,認有調查之必要時,得命債權人查報,或依職權調查之,強制執行法第17條、第19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債權人查報之 財產是否屬債務人所有,執行法院應依強制執行時該財產之種類、外觀、債權人所提證據或卷存相關資料,先為形式審查,認該財產屬債務人所有者,始得開始強制執行程序。倘未先為形式審查即逕予強制執行,嗣依該財產之外觀,認確非屬債務人之財產時,仍應撤銷其執行處分(最高法院106 年度台抗字第406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查債權人主張設置於第三人苗栗肉品市場股份有限公司屋頂之太陽能光電發電系統(下稱系爭太陽能光電系統)為債務人琛帝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所有,固據其提出工程發包合約補充協議書、太陽光電工程報價單、太陽能光電設施租賃契約書、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苗栗區營業處函文等件影本為證。惟經本院定期於民國112年11月22日上午9時25分至現場執行時,第三人怡和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怡和公司)主張系爭太陽能光電系統為其所有,相關資料已於本院112年度 司執字第13798號事件(下稱13798號事件)提出等語。經本院依職權調閱13798號事件卷宗後,系爭太陽能光電系統為 怡和公司與債務人間附條件買賣契約之標的物,且在債務人依約付清貨款或其他應付之費用前,怡和公司仍為系爭太陽能光電系統之所有權人,此有全國動產擔保交易線上登記及公示查詢資料、附條件買賣契約書、動產擔保交易登記標的物明細表、經濟部核准登記函文可參。而怡和公司已於13798號事件提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度司票字第1392號裁定暨確定證明書釋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附條件買賣契約,依照上開說明,系爭太陽能光電系統之所有權人,在形式外觀上應認屬怡和公司所有,而非債務人所有。是系爭太陽能光電系統非屬債務人之財產,債權人對之聲請強制執行,於法即有未合,不應准許。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30 日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何幸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