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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拍字第122號

拍賣抵押物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1 月 18 日

聲請人
日盛台駿國際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志明
相對人
張宏臺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一、二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參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復依民法第881條之17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用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

(一)張宏臺於民國(下同)109年10月26日將其如附表一、二所示之不動產,設定新臺幣(下同)1,500萬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予聲請人,擔保其與第三人川王國際餐飲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川王公司)對聲請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在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所定最高限額內所負之債務,包含貸款、租金、票據、保證。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139年10月18日,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約定,並經地政機關辦理抵押權設定登記在案。

(二)又張宏臺與債務人川王公司、宏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宏峰公司)、茂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茂峰公司)、王惠芬於111年4月22日共同簽發票面金額22,037,000元、付款地為臺北市中山區且載明到期日為112年10月26日之本票一紙予聲請人;相對人又與加豐營造有限公司(下稱加豐公司)、宏峰公司、王惠芬於111年11月22日共同簽發票面金額15,867,000元、付款地臺北市內湖區且載明到期日為112年10月30日之本票一紙予聲請人。惟經聲請人屆期提示上開本票後,尚分別積欠13,826,000元及6,041,000元暨利息與相關費用不獲清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等語。

三、聲請人所陳上情,業據其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土地及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他項權利證明書、本票等資料為證。另經本院分別於112年11月22日及112年12月27日函請張宏臺、川王公司、宏峰公司、茂峰公司、加豐公司及王惠芬就現存債權額表示意見,惟渠等迄今未表示意見,有送達證書、本院收文暨收狀查詢清單附卷可稽。是聲請人主張為可採,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95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當事人或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苗栗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莊鈞淳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8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一:
編 號 土   地   坐   落     面    積(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 備    考  縣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1 苗栗縣 公館鄉 大坑  138 1650 全部  2 苗栗縣 公館鄉 大坑  138-1 222 全部  
附表二:
編   號 建號 基地坐落 建物門牌 主要用途  主要建材  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權利 範圍 備       考      樓層面積 合計 附屬建物主要建築材料及用途   1 169 大坑段138地號 大坑村2鄰大坑45之1號 農舍、鋼骨造 一層:191.04 二層:152.32 合計:343.36  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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