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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拍字第128號

拍賣抵押物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2 月 02 日

聲請人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源森
相對人
瀚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游琇瓘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游琇瓘所有如附表一、二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其餘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游琇瓘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復依民法第881條之17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用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

(一)相對人游琇瓘於民國(下同)111年12月21日將其如附表

一、二所示之不動產,設定新臺幣(下同)720萬元之第三順位最高限額抵押權予聲請人,擔保其與瀚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瀚韋公司)對聲請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在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所定最高限額內所負之租金、貨款、價金、手續費、借款、墊款、保證、票據、損害賠償、應收帳款業務之違約責任、利息、遲延利息、違約金、實行抵押權之費用所生債務,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141年12月14日,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約定,並經地政機關辦理抵押權設定登記在案。

(二)又游琇瓘與瀚韋公司、周韋利、周錦貴於111年12月21日簽發票面金額720萬元、未載到期日之本票乙紙交予聲請人,詎聲請人於112年9月24日提示上開本票後尚欠本金4,288,000元未獲清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等語。

三、聲請人所陳上情,業據其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土地及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本票影本為證。另經本院於112年12月11日通知游琇瓘、瀚韋公司、周韋利及周錦貴就現存債權額表示意見,惟渠等均未表示意見,有送達證書、收文收狀查詢清單附卷可稽,應認聲請人主張為可採,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至相對人瀚韋公司非附表一、二所示之不動產所有權人,此有土地及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附卷可稽,聲請人以之為相對人,於法尚有未洽,此部分聲請應予駁回。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9條、第95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當事人或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苗栗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莊鈞淳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一:
編 號 土   地   坐   落     面    積(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 備    考  縣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1 苗栗縣 後龍鎮 龍東  69-31 92 全部  
附表二:
編   號 建號 基地坐落 建物門牌 主要用途  主要建材  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權利 範圍 備       考      樓層面積 合計 附屬建物主要建築材料及用途   1 492 龍東段69-31地號 大庄里8鄰大庄59之20號 住家用、鋼筋混凝土造 一層:51.66 二層:52.15 三層:52.15 屋頂突出物:12.05 合計:168.01 平台花台:5.16 陽台花台:5.44 陽台花台:3.61 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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