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拍字第6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8 月 09 日
- 當事人鄭志鴻、普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鍾智友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拍字第61號 聲 請 人 鄭志鴻 相 對 人 普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智友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參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上開規定依民法第881條之17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 準用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 (一)相對人於民國111年11月9日將其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新臺幣(下同)2,000萬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予聲請人 ,擔保其本人及債務人鍾智友對聲請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在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所定最高限額內所負之債務,包括借款、墊款、票據、違約金等,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111年11月30日,清償日期依照各個 債務契約約定,並經地政機關辦理抵押權設定登記在案。(二)嗣相對人普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三人普登銅鑼太陽能 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邀同債務人鍾智友為連帶保證人,共同 向聲請人借款3,000萬元,借款期限至111年11月24日,並 於111年8月24日共同簽發票面金額3,000萬元、未載到期日之本票乙紙交予聲請人為憑。另相對人普登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並(1)簽發票面金額500萬元、1,300萬元,發票日均為111年11月18日之支票二紙;(2)簽發票面金額700萬元、發票日為111年11月23日之支票乙紙;(3)簽發票面金額500萬元、發票日為111年11月25日之支票乙紙;(4)簽發票面金 額500萬元、發票日為111年11月28日之支票乙紙交予聲請 人為憑。詎聲請人於屆清償期並經提示後仍未獲清償,為 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等語。 三、聲請人所陳上情,業據其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經公證之借款契約書、本票、支票及退票理由單、土地登記簿謄本等影本為證。 四、本院於112年7月10日函請相對人、債務人就現存債權額表示意見,聲請人之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當事人或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 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謝宛君 附表: 編 號 土 地 坐 落 地 目 面 積(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 備 考 縣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1 苗栗縣 通霄鎮 北勢窩 685-6 1212 全部 2 苗栗縣 通霄鎮 北勢窩 1314 15848 全部 3 苗栗縣 通霄鎮 北勢窩 1314-1 204 全部 4 苗栗縣 通霄鎮 北勢窩 1314-2 1756 全部 5 苗栗縣 通霄鎮 北勢窩 1315 742 全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