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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票字第340號

本票裁定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7 月 07 日

聲請人
量荃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凱驊
相對人
前廣機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建郁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對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於如附表所示發票日簽發之本票,內載憑票支付聲請人各如附表所示之金額,及自各如附表所示利息起算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6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於到期後提示均未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原本3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謝宛君

一、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二、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附註:一、聲請人、相對人嗣後遞狀時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7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本票附表:    112年度司票字第000340號   編號 發票日 票面金額 到期日 利息起算日 票據號碼 備考   (新台幣)     001 111年2月14日 300,000元 111年6月30日 111年6月30日 WG0000000  002 111年2月14日 300,000元 111年7月31日 111年7月31日 WG0000000  003 111年5月13日 300,000元 111年8月31日 111年8月31日 WG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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