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票字第341號
- 聲請人
- 量荃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曾凱驊
- 相對人
- 廖翊程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於民國112年3月23日簽發本票,內載憑票支付聲請人新臺幣425,000元,及自民國112年3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6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於民國(下同)112年3月23日簽發之本票1紙,票據號碼:TH0000000,內載金額新臺幣425,000元,到期日為112年3月23日,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經聲請人屆期向相對人提示未獲付款,為此提出該本票1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何幸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