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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票字第566號

本票裁定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10 月 18 日

聲請人
陳紀宇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捷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謝明達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就本票裁定強制執行應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規定繳納聲請費。又第13條規定之費用,關係人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亦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本票裁定,並未按其請求之標的金額繳納聲請費,經本院於民國112年9月19日通知其於文到5日內補正,此項通知於同年9月25日寄存於其住所地之新莊頭前派出所,並已由聲請人收受,惟其逾期仍未補正,有送達證書、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頭前派出所訴訟文書寄存登記簿附卷可稽。是本件聲請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苗栗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莊鈞淳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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