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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票字第67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2 年 12 月 07 日

  • 原告
    陳紀宇
  • 被告
    捷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票字第671號 聲 請 人 陳紀宇 相 對 人 捷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謝明達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對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共同於如附表所示發票日簽發之本票,內載憑票支付聲請人各如附表所示之金額,及自各如附表所示利息起算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程序費用新臺幣2,000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共同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於到期後提示均未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原本2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3條、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7   日苗栗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謝宛君 本票附表: 112年度司票字第000671號 編號 發票日 票面金額 到期日 利息起算日 票據號碼 備考 (新台幣) 001 109年8月4日 1,000,000元 未記載 109年8月5日 未記載 002 109年8月4日 2,349,500元 未記載 109年8月5日 未記載 一、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二、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接到本裁定後 20 日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 附註: 一、聲請人、相對人嗣後遞狀時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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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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