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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票字第75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2 年 12 月 26 日

  • 當事人
    藍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賴永修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票字第759號 聲 請 人 藍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豐維 相 對 人 賴永修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於民國112年10月5日簽發本票,內載憑票支付聲請人新臺幣566,475元,及自民國112年10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6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聲請人執有相對人於民國112年10月5日簽發之本票1紙,票據號碼:WG0000000,內載金額新臺幣566,475元,到期日為民國112年10月5日,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 詎經聲請人屆期向相對人提示未獲付款,為此提出該本票1 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第24條第1 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6  日苗栗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謝宛君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接 到本裁定後20日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 附註: 一、聲請人、相對人嗣後遞狀時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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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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