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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聲字第124號

變換提存物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10 月 13 日

聲請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代理人
羅恩國
相對人
三友國際營造有限公司
相對人
兼上一人之
法定代理人
徐文蔭

上列當事人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1年度存字第541號擔保提存事件,聲請人聲請變換提存物,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裁定移轉管轄前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一一一年度存字第五四一號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存之中央政府建設公債一○三年度甲類第十三期,面額新臺幣陸拾萬元之債券(債券代號:A○三一一三),准予變換提存同額之中央政府建設公債一○一年度乙類第一期登錄債券。

理由

一、按供擔保之提存物或保證書,除得由當事人約定變換外,法院得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許其變換;此規定於其他依法令供訴訟上之擔保者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105條第1 項、第106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前依本院111年度司裁全字第57號民事裁定提供中央政府建設公債103年度甲類第13期登錄債券新臺幣600,000元為擔保,並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1年度存字第541號提存在案,茲因上開公債即將屆期,急需辦理還本手續,爰依法聲請變換假扣押擔保物為中央政府建設公債101年度乙類第1期登錄債券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前揭事實,業據提出本院111年度司裁全字第57號民事裁定、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1年度存字第541號提存書影本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卷宗查閱無誤。又聲請人聲請變換之提存物,與上開裁定所示之提存物價值相當,於擔保相對人因假扣押所受損害之權益並無影響,是其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莊鈞淳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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