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聲字第3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公示送達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4 月 12 日
- 當事人金甲藝術陶瓷股份有限公司、林世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聲字第33號 聲 請 人 金甲藝術陶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世健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大證國際開發有限公司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之姓名、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97條固有明文;次按對於無訴訟能力人為送達者,應向其全體法定代理人為之;本法關於法定代理人之規定,於法人之代表人準用之,民事訴訟法127條及第52條亦定有 明文。是以,對公司之送達應以其法定代理人為應受送達人,至於其送達之處所,依同法第136條第1項及第2項規定, 應於應受送達人之住居所行之,亦得於當事人本人即公司之營業所行之。惟由該規定觀之,倘若相對人並無住居所不明之情形,則無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之適用。 二、聲請人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送達於相對人之存證信函經郵務機構以「招領逾期」為由退回,致聲請人之意思表示無法送達,爰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等語,並提出存證信函、退回信封暨掛號郵件回執等影本為證。 三、經查,依聲請人所提出之退件信封之送達處所為相對人公司登記地址「苗栗縣○○市○○路000巷000號」,並未對相對人之 法定代理人戶籍地為送達,本件仍應對相對人之法定代理人王彥斌之戶籍地址為送達。聲請人未對相對人之法定代理人王彥斌之戶籍地址依法送達未果前,尚難逕認相對人之應受送達處所處於不明之狀態,自與上開聲請公示送達之要件不符。是本件聲請尚非適法,應予駁回。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謝宛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