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聲字第9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1 月 29 日
- 當事人黃義杰、黃欽榮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聲字第91號 聲 請 人 黃義杰 相 對 人 黃欽榮 林香湖 林鈞尉 徐仁德 相 對 人 謝徐雪庭 監 護 人 徐雪玉 相 對 人 徐佑瑋 李驥羣 李月莉 林俊璋 林俊樺 林香澄 林香賢 林玉彩 林玉美 金連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聯昌 相 對 人 崇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詩偉 相 對 人 林湘紜 張孫秀蘭即張慶貴之繼承人 張志強即張慶貴之繼承人 住○○市○○區○○里0鄰○○○街00 巷0號 張譽警即張慶貴之繼承人 住○○市○○區○○里0鄰○○○街00 巷0號 林志忠 林彥樺即林志成 林欣怡 林進旺 林慶堂 林修綺 林爲堂 林為香 林承賢即林為春之繼承人 林庭羽即林為春之繼承人 林為忠 林玉嬌 林佾謙兼林羅英妹之代位繼承人 林思綺兼林羅英妹之代位繼承人 林為先兼林羅英妹之繼承人 林訪緣兼林羅英妹之繼承人 劉林訪締兼林羅英妹之繼承人 林訪紳兼林羅英妹之繼承人 住新竹縣竹東鎮仁愛里00鄰仁愛路000 徐貴美 林佾陞 林家妡即林玉慧 林瑀婕 林瑀瀅 張林訪晴 林訪汝 陳逸忠即陳鑑淇之繼承人 陳逸明即陳鑑淇之繼承人 住○○市○○區○○里00鄰○○○街00巷0號0樓 陳少燕即陳鑑淇之繼承人 陳銑淇 陳鈺淇 陳鈞淇 張陳淑彩 黃卓文 陳君宇 黃秀珠 黃惠玲 黃惠萍 劉陳淑宜 張瑞欽 黃張錦蓮 張錦華 張錦卿 江榮枝 江蓉陵 江宜靜 江宏展即江武雄之繼承人 江苑嘉即江武雄之繼承人 住○○市○○區○○里0鄰○○○街00巷0○0號0樓 江福財 李清和 李清華 李日香 相 對 人 黃仲羿兼黃德榮之繼承人 黃仲敬兼黃德榮之繼承人 黃惠玲兼黃德榮之繼承人 黃惠娟兼黃德榮之繼承人 謝榮煒即江瑞英之繼承人 住○○市○○區○○里00鄰○○路○段00號0樓 謝明憲即江瑞英之繼承人 謝政洋即江瑞英之繼承人 江美英 江華英 謝學德 謝學道 謝學信 謝學團 謝煙妹 鄭謝月梅 謝月紅 謝月蘭 徐仁方即徐炎榮之繼承人 徐士方即徐炎榮之繼承人 劉錦鴻即徐劉華嬌即徐嘉偉之繼承人 住○○市○○區○○里00鄰○○路○段000號 劉明嬌即徐劉華嬌即徐嘉偉之繼承人 住南投縣○○市○○里00鄰○○路○街00○0號 蕭劉良嬌即徐劉華嬌即徐嘉偉之繼承人 劉玉嬌即徐劉華嬌即徐嘉偉之繼承人 徐錦榮 謝徐金娥 徐秀珍 陳秉均 陳浩能 陳易媚 陳易綢 蘇美月 吳依蓉 相 對 人 陳柏宇 法定代理人 吳依蓉 相 對 人 陳柏安 法定代理人 吳依蓉 相 對 人 陳淑庭 陳奕汎 陳玉玲 陳庚瑜 陳浩瑜 彭瑞芳即彭陳梅英之繼承人 彭宏芳即彭陳梅英之繼承人 曹彭瑞雲即彭陳梅英之繼承人 彭靜雲即彭陳梅英之繼承人 黃陳梅妹 黃陳勝蘭 林徐鳳嬌 林永盛 林永田 林月春 林秀春 林玉琴 李嘉銘 李旻燕 李雅涵 林永才 林永能 林永軒 林柔君 林瑞菊 林譚靜妹 林永忠 林永洲 林鳳琴 林鳳蘭 林鳳珍 林玉梅 王林滿妹 陳金枝 高秀戀 林木枝 林正忠 劉林春梓 林義妹 林阿榜 項林素玉 林勝生 林蘭淼 林淑英即林東宏之繼承人 住新竹縣○○鎮○○里00鄰○○街000巷00號 林美玉即林東宏之繼承人 住南投縣○○鄉○○村00鄰○○路000○0號 林春杏即林東宏之繼承人 住苗栗縣○○市○○里0鄰○○路○段00巷0號 林秀梅即林東宏之繼承人 林玉峰兼林東宏之繼承人 莊太郎 莊葉新美 莊炎杰 莊紹豪 莊君如 莊森田 莊月梅 莊月榮 徐雲寶兼徐文火之繼承人 徐雲龍兼徐文火之繼承人 徐雲振兼徐文火之繼承人 徐良忠兼徐文火之繼承人 徐明君兼徐文火之繼承人 徐玉香兼徐文火之繼承人 徐玉金兼徐文火之繼承人 徐雅嵐兼徐文火之繼承人 徐玉荔兼徐文火之繼承人 謝光福即謝林壬妹之繼承人 住○○市○○區○○里00鄰○○路000巷0號00樓 謝光盈即謝林壬妹之繼承人 謝春菊即謝林壬妹之繼承人 楊川江 楊川懷 楊川銘 楊川翔 楊川台 林美君 日爵檉 日瓊翔 日瑜晴 張惠雅兼張裕爐之繼承人 王雲開 林權宏 李吉坤即李清松之繼承人 李純蓉即李清松之繼承人 蔡煌清即林玉枝之繼承人 蔡政霖即林玉枝之繼承人 蔡佩君即林玉枝之繼承人 吳鳳英即林路妹之繼承人 徐劉蕙玲即林路妹之繼承人 劉秀玲即林路妹之繼承人 劉祝南即林路妹之繼承人 劉祝正即林路妹之繼承人 劉祝幸即林路妹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各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如附表二所示之金額,及自本裁定送達各相對人之翌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一項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 項、第3 項分別定有明文。而所謂訴訟費用者,包括裁判費、同法第77條之23至第77條之25所定之費用,即訴訟文書之影印費、攝影費、抄錄費、翻譯費、證人及鑑定人日旅費,及其他進行訴訟之必要費用。又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5,民法第203條亦有明文。又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連帶責任,民法第1148條第1項本文及第1153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是於應負擔訴訟費用之人死亡 且其繼承人有數人時,該數繼承人,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並應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連帶責任。 二、經查,聲請人與相對人等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業經本院以108年度訴字第334號判決確定在案,其訴訟費用由兩造各按如附表二訴訟費用負擔比例欄所示之比例負擔,此經本院調卷核明無誤。又其中相對人張慶貴於111年8月2日死亡 ,由相對人張孫秀蘭、張志強、張譽警繼承;相對人林為春於111年2月6日死亡,由相對人林承賢、林庭羽繼承;相對 人林羅英妹於112年4月12日死亡,由相對人林佾謙、林思綺代位繼承及由相對人林為先、林訪緣、劉林訪締、林訪紳繼承;相對人陳鑑淇於111年2月11日死亡,由相對人陳逸忠、陳逸明、陳少燕繼承;相對人江武雄於112年2月1日死亡, 由相對人江宏展、江苑嘉繼承;相對人江瑞英於111年12月20日死亡,由相對人謝榮煒、謝明憲、謝政洋繼承;相對人 徐炎榮於112年4月22日死亡,由相對人徐仁方、徐士方繼承;相對人徐嘉偉於111年8月3日死亡,由相對人徐劉華嬌繼 承,而相對人徐劉華嬌嗣於112年3月23日死亡,再由相對人劉錦鴻、劉明嬌、蕭劉良嬌、劉玉嬌繼承;相對人彭陳梅英於111年12月12日死亡,由相對人彭瑞芳、彭宏芳、曹彭瑞 雲、彭靜雲繼承;相對人徐文火於111年9月7日死亡,由相 對人徐雲寶、徐雲龍、徐雲振、徐良忠、徐明君、徐玉香、徐玉金、徐雅嵐、徐玉荔繼承;相對人謝林壬妹於111年10 月9日死亡,由相對人謝光福、謝光盈、謝春菊繼承;相對 人黃德榮於112年9月2日死亡,由相對人黃仲羿、黃仲敬、 黃惠玲、黃惠娟繼承;相對人林東宏於112年10月3日死亡,由相對人林淑英、林美玉、林春杏、林秀梅、林玉峰繼承;相對人張裕爐於112年7月13日死亡,由相對人張惠雅繼承,有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在卷可稽,復經本院查無受理其繼承人聲請拋棄繼承等事件,依上開規定,相對人張慶貴之繼承人即相對人張孫秀蘭、張志強、張譽警應承受相對人張慶貴應負擔之訴訟費用;相對人林為春之繼承人即相對人林承賢、林庭羽應承受相對人林為春應負擔之訴訟費用;相對人林羅英妹之繼承人即相對人林佾謙、林思綺、林為先、林訪緣、劉林訪締、林訪紳應承受相對人林羅英妹應負擔之訴訟費用;相對人陳鑑淇之繼承人即相對人陳逸忠、陳逸明、陳少燕應承受相對人陳鑑淇應負擔之訴訟費用;相對人江武雄之繼承人即相對人江宏展、江苑嘉應承受相對人江武雄應負擔之訴訟費用;相對人江瑞英之繼承人即相對人謝榮煒、謝明憲、謝政洋應承受相對人江瑞英應負擔之訴訟費用;相對人徐炎榮之繼承人即相對人徐仁方、徐士方應承受相對人徐炎榮應負擔之訴訟費用;相對人徐嘉偉、徐劉華嬌之繼承人即相對人劉錦鴻、劉明嬌、蕭劉良嬌、劉玉嬌應承受相對人徐嘉偉、徐劉華嬌應負擔之訴訟費用;相對人彭陳梅英之繼承人即相對人彭瑞芳、彭宏芳、曹彭瑞雲、彭靜雲應承受相對人彭陳梅英應負擔之訴訟費用;相對人徐文火之繼承人即相對人徐雲寶、徐雲龍、徐雲振、徐良忠、徐明君、徐玉香、徐玉金、徐雅嵐、徐玉荔應承受相對人徐文火應負擔之訴訟費用;相對人謝林壬妹之繼承人即相對人謝光福、謝光盈、謝春菊應承受相對人謝林壬妹應負擔之訴訟費用;相對人黃德榮之繼承人即相對人黃仲羿、黃仲敬、黃惠玲、黃惠娟應承受相對人黃德榮應負擔之訴訟費用;相對人林東宏之繼承人即相對人林淑英、林美玉、林春杏、林秀梅、林玉峰應承受相對人林東宏應負擔之訴訟費用;相對人張裕爐之繼承人即相對人張惠雅應承受相對人張裕爐應負擔之訴訟費用,並均應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連帶責任,合先敘明。 三、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各應給付聲請人已墊付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附表二所示金額,並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 項規定,加給自裁定送達各相對人之翌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5%計算之利息。 四、爰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9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謝宛君 附表一:計算書 項 目 金額(新臺幣)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 20,899元 估價費 60,500元 楊志偉建築師事務所 合 計 81,399元 均由聲請人墊付 附表二: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 編號 姓 名 訴訟費用之負擔比例 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新臺幣,元以下四捨五入) ① 林裕興之繼承人即: 1.林湘紜 2.張慶貴 3.林志忠 4.林彥樺 5.林欣怡 6.林進旺 7.林慶堂 8.林修綺 9.林為堂 10.林為香 11.林為春 12.林為忠 13.林玉嬌 14.林羅英妹 15.林為先 16.林訪緣 17.劉林訪締 18.林訪紳 19.徐貴美 20.林佾陞 21.林家妡 22.林瑀婕 23.林瑀瀅 24.張林訪晴 25.林訪汝 26.陳鑑淇 27.陳銑淇 28.陳鈺淇 29.陳鈞淇 30.張陳淑彩 31.黃卓文 32.陳君宇 33.黃秀珠 34.黃惠玲 35.黃惠萍 36.劉陳淑宜 37.張瑞欽 38.黃張錦蓮 39.張錦華 40.張錦卿 41.江榮枝 42.江蓉陵 43.江宜靜 44.江武雄 45.江福財 46.李清和 47.李清華 48.李日香 49.黃德榮 50.黃仲羿 51.黃仲敬 52.黃惠玲 53.黃惠娟 54.江瑞英 55.江美英 56.江華英 57.謝學德 58.謝學道 59.謝學信 60.謝學團 61.謝煙妹 62.鄭謝月梅 63.謝月紅 64.謝月蘭 65.徐炎榮 66.徐劉華嬌 67.徐嘉偉 68.徐錦榮 69.謝徐金娥 70.徐秀珍 71.陳秉均 72.陳浩能 73.陳易媚 74.陳易綢 75.蘇美月 76.吳依蓉 77.陳柏宇 78.陳柏安 79.陳淑庭 80.陳奕汎 81.陳玉玲 82.陳庚瑜 83.陳浩瑜 84.彭陳梅英 85.黃陳梅妹 86.黃陳勝蘭 87.王雲開 88.林佾謙 89.林思綺 90.陳阿妹 91.李吉坤 92.李純蓉 等92人共同負擔 1368分之456 27,133元 (編號1~90者各應負擔295元、編號91.李吉坤應負擔292元、編號92.李純蓉應負擔291元。【其中編號90.陳阿妹部分,聲請人不請求。另張慶貴部分,由相對人張孫秀蘭、張志強、張譽警於繼承被繼承人張慶貴之遺產範圍內連帶負擔;林為春部分,由相對人林承賢、林庭羽於繼承被繼承人林為春之遺產範圍內連帶負擔;林羅英妹部分,由相對人林佾謙、林思綺、林為先、林訪緣、劉林訪締、林訪紳於繼承被繼承人林羅英妹之遺產範圍內連帶負擔;陳鑑淇部分,由相對人陳逸忠、陳逸明、陳少燕於繼承被繼承人陳鑑淇之遺產範圍內連帶負擔;江武雄部分,由相對人江宏展、江苑嘉於繼承被繼承人江武雄之遺產範圍內連帶負擔;黃德榮部分,由相對人黃仲羿、黃仲敬、黃惠玲、黃惠娟於繼承被繼承人黃德榮之遺產範圍內連帶負擔;江瑞英部分,由相對人謝榮煒、謝明憲、謝政洋於繼承被繼承人江瑞英之遺產範圍內連帶負擔;徐炎榮部分,由相對人徐仁方、徐士方於繼承被繼承人徐炎榮之遺產範圍內連帶負擔;徐嘉偉、徐劉華嬌部分,由相對人劉錦鴻、劉明嬌、蕭劉良嬌、劉玉嬌於繼承被繼承人徐嘉偉、徐劉華嬌之遺產範圍內連帶負擔;彭陳梅英部分由相對人彭瑞芳、彭宏芳、曹彭瑞雲、彭靜雲於繼承被繼承人彭陳梅英之遺產範圍內連帶負擔】 ) ② 林錦松之繼承人即: 1.林木枝 2.林正忠 3.劉林春梓 4.林義妹 5.林阿榜 6.項林素玉 7.林勝生 8.林蘭淼 9.林玉峰 10.林東宏 11.林淑英 12.林美玉 13.林春杏 14.林秀梅 15.莊太郎 16.莊葉新美 17.莊炎杰 18.莊紹豪 19.莊君如 20.莊森田 21.莊月梅 22.莊月榮 23.徐文火 24.徐雲寶 25.徐雲龍 26.徐雲振 27.徐良忠 28.徐明君 29.徐玉香 30.徐玉金 31.徐雅嵐 32.徐玉荔 33.謝林壬妹 34.楊川江 35.楊川懷 36.楊川銘 37.楊川翔 38.楊川台 39.林美君等39人共同負擔 1368分之10 595元(編號1~34者各應負擔15元、編編號35~39者各應負擔17元。【其中林東宏部分,由相對人林淑英、林美玉、林春杏、林秀梅、林玉峰於繼承被繼承人林東宏之遺產範圍內連帶負擔;徐文火部分,由相對人徐雲寶、徐雲龍、徐雲振、徐良忠、徐明君、徐玉香、徐玉金、徐雅嵐、徐玉荔於繼承被繼承人徐文火之遺產範圍內連帶負擔;謝林壬妹部分,由相對人謝光福、謝光盈、謝春菊於繼承被繼承人謝林壬妹之遺產範圍內連帶負擔】 ) ③ 林錦雲之繼承人即: 1.林徐鳳嬌 2.林永盛 3.林永田 4.林月春 5.林秀春 6.林玉琴 7.李嘉銘 8.李旻燕 9.李雅涵 10.林永才 11.林永能 12.林永軒 13.林柔君 14.林瑞菊 15.林譚靜妹 16.林永忠 17.林永洲 18.林鳳琴 19.林鳳蘭 20.林鳳珍 21.林玉梅 22.王林滿妹 23.吳鳳英 24.徐劉蕙玲 25.劉秀玲 26.劉祝南 27.劉祝正 28.劉祝幸等28人共同負擔 1368分之5 298元(編號1~24者各應負擔11元、編號25~27者各應負擔9元、編號28.劉祝幸應負擔7元。) ④ 林錦添之繼承人陳金枝 1368分之10 595元 ⑤ 黃欽榮 9分之1 9,044元 ⑥ 金連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1368分之285 16,958元 ⑦ 林香湖 5472分之15 223元 ⑧ 林鈞尉 1368分之5 298元 ⑨ 黃義杰 9分之1 9,044元 ⑩ 徐仁德 27分之1 3,015元 ⑪ 謝徐雪庭 27分之1 3,015元 ⑫ 徐佑瑋 27分之1 3,015元 ⑬ 日林彩妹之繼承人即: 日爵檉 日瓊翔 日瑜晴等3人負擔 9576分之5 43元(日爵檉、日瓊翔各應負擔14元、日瑜晴應負擔15元。) ⑭ 李驥羣 19152分之5 21元 ⑮ 李月莉 19152分之5 21元 ⑯ 林俊璋 67032分之5 6元 ⑰ 林俊樺 67032分之5 6元 ⑱ 林香澄 1596分之1 51元 ⑲ 林香賢 1596分之1 51元 ⑳ 林玉彩 1596分之1 51元 ㉑ 林玉枝之繼承人即: 蔡煌清 蔡政霖 蔡佩君等3人負擔 1596分之1 51元(蔡煌清、蔡政霖、蔡佩君各應負擔17元) ㉒ 林玉美 1596分之1 51元 ㉓ 王瑞宜之繼承人即: 張裕爐 張惠雅等2人共同負擔 1596分之1 51元(張裕爐應負擔26元、張惠雅應負擔25元【張裕爐部分,由相對人張惠雅於繼承被繼承人張裕爐之遺產範圍內連帶負擔】) ㉔ 崇格有限公司 268128分之14695 4,461元 ㉕ 林權宏 1368分之48 2,856元 ㉖ 高秀戀 5472分之30 446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