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2年度建字第1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6 月 19 日
- 當事人林明永即鑫榮企業社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建字第16號 原 告 林明永即鑫榮企業社 涂垂伶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賴揚名律師 先位 被告 銓鴻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妍芝 訴訟代理人 羅文國 備位 被告 群揚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馥瑜 被 告 張奕寬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李學鏞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9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鄭子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9 日書記官 周煒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