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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建字第16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6 月 19 日

法官鄭子文

原告
林明永即鑫榮企業社
原告
涂垂伶
共同訴訟代理人
賴揚名律師
共同訴訟代理人
先位 被告 銓鴻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妍芝
訴訟代理人
羅文國
訴訟代理人
備位 被告 群揚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馥瑜
被告
張奕寬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李學鏞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鄭子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9  日

書記官 周煒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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