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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救字第64號

訴訟救助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11 月 29 日

法官張珈禎

聲請人
林蘭銀
相對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法定代理人
王漢章
相對人
王筆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所謂顯無勝訴之望,係指法院就當事人主張之事實,無須調查辯論,即知其應受敗訴之裁判者而言(最高法院111年度台聲字第1264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聲請意旨略以:王筆毅法官職務上違反民法車輛強制責任保險法、裁判費訴訟救助辦法,在法官職務上有罪確定,請求國家賠償新臺幣5億2756萬7040元(本院112年度重國字第25號,下稱系爭案件),爰就系爭案件依法聲請訴訟救助。

三、查聲請人對相對人提起系爭案件,業經本院認依其所訴之事實,在法律上顯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2項第2款規定判決駁回聲請人之訴,足認其訴顯無勝訴之望,故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於法不合,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珈禎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岢禛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2年度救字第64號於民國 112 年 11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訴訟救助,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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