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2年度消債更字第2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聲請更生程序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10 月 20 日
- 法官王筆毅
- 法定代理人郭倍廷、伍維洪、曹為實、黃男州、尚瑞強、利明猷、許國興、嚴陳莉蓮
- 原告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星展、)、陳正欽、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呂亮毅、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喬湘秦、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新鑫股份有限公司法人、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張惠美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消債更字第23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張惠美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債 權 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即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之承受訴訟人)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代 理 人 陳正欽 債 權 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曹為實 代 理 人 呂亮毅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代 理 人 喬湘秦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猷 債 權 人 新鑫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國興 債 權 人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嚴陳莉蓮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張惠美自112年10月20日下午4時起開始更生程序。 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更生程序。 理 由 一、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定更生程序,清理其債務;債務人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本金及利息債務總額未逾新臺幣(下同)1,200萬元者,於法院裁 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前,得向法院聲請更生;債務人對於金融機構負債務者,在聲請更生或清算前,應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請求協商債務清償方案,或向其住、居所地之法院或鄉、鎮、市、區調解委員會聲請債務清理之調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3條、第42條第1項、第15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法院開始更生程序之裁定,應載明其年、月、日、時,並即時發生效力;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後,得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更生程序,消債條例第45條第1項、第16條第1項亦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積欠債務達240萬1,663元,曾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台新銀行)協商債務清償方案,因外債太多無法負擔每月7,576元 分180期之還款方案,而協商不成立。又聲請人無擔保或無 優先權之債務總額未逾1,200萬元,復未經法院裁定開始清 算程序或宣告破產,爰依法聲請更生。 三、經查: ㈠聲請人曾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台新銀行協商債務清償方案未果,有前置協商不成立通知書在卷可稽(卷第65頁)。又本院向各債權人函詢聲請人目前積欠之債務總額,聲請人目前積欠之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本金及利息債務總額並未逾1,200 萬元(詳如附表一所示),復未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是聲請人向本院聲請更生,尚無不合。是本院自應綜合聲請人目前全部收支及財產狀況,評估是否有「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之情形。 ㈡聲請人聲請更生前2年即110年5月至112年4月間,均任職於凌 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凌巨公司)擔任技術員,薪資每月3萬7,418元等情,業據其提出法院債務前置協商調解聲請人收入切結書、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109至110年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兆豐銀行存摺、薪資明細表等件為憑(卷第65、75至77、79至80、83至85、225至272、273至277頁),並經本院函詢凌巨公司提供聲請人自110 年迄今全部收入資料,有該公司函覆之薪資明細資料在卷可參(卷第195、393至395頁),復經本院依職權查詢聲請人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聲請人於110、111年間之所得分別為46萬3,073元、48萬3,239元(卷第129、131頁)。而債務人之全部財產及薪資為所有債權之總擔保,於評估債務人是否有不能清償之情形時,仍應還原債務人原有之總資力後,就債務人之全部資力與其所有之總債務為比較,不應將特定債權人聲請執行部分之金額扣除,且債務人遭強制執行之金額,即為其所清償金額之一部分,如將此金額扣除,將有重複計算而低估債務人之全部清償金額及能力之情形,故本件債務人雖遭強制執行扣取薪資,但仍應以其原有總收入及總資力進行評估。經核酌上開聲請人所提之薪資明細表所載,以110年5月至112年4月實發金額加計法院強制扣款金額計算,其平均每月薪資為4萬4,416元(計算式詳如附表二所示),另聲請人每月尚領有租金補貼2,000元,有苗栗縣政府112年5 月17日府社救字第1120116746號函、兆豐銀行存摺在卷可佐(卷第163頁、83至85、273至277頁)。從而,綜合前揭金額 ,本件聲請人平均每月所得收入應約為4萬6,416元(計算式 :44,416元+2,000元=46,416元),是本院自應依此作為認定 聲請人客觀清償能力之基準。 ㈢又債務人必要生活費用,以最近1年衛生福利部或直轄市政府 所公告當地區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1.2倍定之;受扶養者之 必要生活費用,準用第1項規定計算基準數額,並依債務人 依法應負擔扶養義務之比例認定之,消債條例第64條之2第1、2項分別定有明文。另債務人聲請更生或清算時所提財產 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其表明每月必要支出之數額,與本條例第64條之2第1項、第2項規定之認定標準相符者,毋庸記載 原因、種類及提出證明文件,消債條例施行細則第21之1條 第3項亦有明定。查聲請人主張其個人每月生活必要支出為1萬7,000元,經核未逾衛生福利部公告112年臺灣省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1萬4,230元之1.2倍即1萬7,076元,自可憑採。 ㈣從而,依聲請人平均每月收入4萬6,416元,扣除自己所必要生活費用1萬7,000元後,每月餘2萬9,416元可供清償債務之用。另觀諸聲請人所提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卷 第81頁)、本院查得之聲請人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 細表(卷第129至132頁)及各金融機構函覆之聲請人帳戶交易往來明細資料(卷第279、281、283至284、285至287、289至291、295至304、305至307、311、315至317、321至329、333、335至337、341至344頁),聲請人名下並無財產,帳戶存款餘額甚低。本件聲請人積欠無擔保或無優先權債務金額合計為248萬1,946元,如聲請人依其客觀清償能力,每月清償2萬9,416元,需約7年始能將債務清償完畢(計算式:2,481,946元÷29,416元÷12≒7年),且租金補貼每月2,000元之政策 能否長期延續,非無疑問,況前開債務仍持續發生高額循環利息及違約金,清償期限勢必更長(依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陳報之資料,其每月強制執行扣薪款分配金額尚不足以清償年息16%之高額利息),實有違本條例協助債務人重建更生之立法本意,堪認聲請人確有不能清償債務之虞,而有藉助更生制度調整其與債權人間之權利義務關係而重建其經濟生活之必要,且客觀上並無濫用更生程序之情事,自應許聲請人得藉由更生程序清理債務。 四、本院綜合上情,聲請人客觀上既有不能清償債務或不能清償債務之虞,且未經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或許可和解或宣告破產,復查無聲請人有消債條例第6條第3項、第8條或第46 條各款所定應駁回更生聲請之事由存在,是本件聲請人聲請更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聲請人開始更生程序,並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更生程序。 五、依消債條例第11條第1項、第45條第1項、第16條第1項,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0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筆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0 日書記官 劉家蕙 附表一: 編號 債權人名稱 債權總額(新臺幣) 備註 本金、利息 違約金、費用 1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5萬1,410元 1,400元 卷第155頁 2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已由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承受) 19萬7,082元 0元 卷第185頁 3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9萬1,610元 0元 卷第203頁 4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4萬4,712元 1,000元 卷第165頁 5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73萬3,840元 0元 卷第135頁 6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4萬4,199元 700元 卷第137頁 7 新鑫股份有限公司 43萬376元 0元 卷第215頁 8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95萬9,271元 17萬6,238元 卷第357頁 合計(新臺幣) 230萬4,008元 17萬7,938元 248萬1,946元 附表二: 薪資時間 實領薪資 (新臺幣) 法院強制扣薪金額 (新臺幣) 110年5月 3萬9,305元 0元 110年6月 3萬8,809元 0元 110年6月獎金 1萬1,385元 0元 110年7月 4萬4,519元 0元 110年8月 2萬3,609元 1萬1,804元 110年9月 2萬3,397元 1萬1,699元 110年9月獎金 1萬2,385元 0元 110年10月 2萬4,388元 1萬2,194元 110年11月 2萬2,270元 1萬1,135元 110年12月 2萬4,301元 1萬2,151元 111年1月 2萬4,834元 1萬2,417元 111年1月獎金 2萬1,120元 1萬560元 111年2月 2萬5,199元 1萬2,600元 111年3月 2萬3,387元 1萬1,693元 111年4月 2萬944元 1萬470元 111年5月 2萬5,219元 1萬2,609元 111年6月 2萬4,135元 1萬2,067元 111年6月獎金 1萬6,000元 0元 111年7月 2萬8,198元 1萬4,097元 111年8月 2萬4,399元 1萬2,200元 111年9月 2萬4,792元 1萬2,396元 111年9月 1萬7,900元 0元 111年10月 2萬7,130元 1萬3,563元 111年11月 2萬7,353元 1萬3,675元 111年12月 3萬593元 1萬5,297元 112年1月 2萬7,075元 1萬3,537元 112年1月獎金 3萬2,468元 1萬6,232元 112年2月 3萬979元 1萬5,490元 112年3月 2萬7,741元 1萬3,869元 112年4月 2萬6,922元 1萬3,461元 合計(新臺幣) 77萬756元 29萬5,216元 平均月薪: (770,756+295,216)÷24個月=44,416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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