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2年度消債更字第5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聲請更生程序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11 月 30 日
- 當事人張妍甄、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邱月琴、林哲宇、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郭明鑑、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消債更字第52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張妍甄 代 理 人 范其瑄律師 債 權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代 理 人 林哲宇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送達代收人 廖士驊 住○○市○○區○○○路0段000號0樓 債 權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00號0樓、00樓、00樓 法定代理人 龐德明 送達代收人 詹暄信 住○○市○○區○○路000號0樓 債 權 人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 法定代理人 白麗真 代 理 人 陳誌豪 債 權 人 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國興 送達代收人 雷昱穎 住○○市○○區○○○路0段00號00樓之0 債 權 人 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旭東 債 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學海 送達代收人 詹詠淇 住苗栗縣○○市○○路000號 上列當事人因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聲請駁回。 二、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伊前因不當理財行為,累積如附表一所示債務。伊現任職喬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喬廣公司)擔任作業員,每月薪資如附表二所示,扣除每月必要生活費用新臺幣(下同)1萬5,900元後,所剩無幾。又伊雖前於民國108年12月13日曾與附表一編號1至3所示債權人達成消費者債 務清理條例第151條第1項所定前置協商協議,約定就附表一編號1至3所示債務(不含附表一編號1之借款部分)自109年1月10日起至123年6月10日止(共168期),按月攤還6,086 元(下稱前置協商)。但伊因前置協商後所新增附表一編號1之借款(下稱新增借款)每月需償還4,000元;以及購置機車之貸款(下稱車貸)每月應償還8,400元,則前置協商所 約定每月還款金額加計新增借款、車貸之每月還款金額,已逾越伊每月收入金額,應構成因不可歸責於己事由,致履行前置協商困難。復伊未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爰依法聲請更生等語。 二、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定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其債務;又債務人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本金及利息債務總額未逾新臺幣一千二百萬元者,於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前,得向法院聲請更生;再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復協商或調解成立者,債務人不得聲請更生或清算。但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有困難者,不在此限。第七十五條第二項規定,於前項但書情形準用之;另債務人可處分所得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之餘額,連續三個月低於更生方案應清償之金額者,推定有前項事由,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3條、第42條第1項、第8條、第151條第7項、第8項、第75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其次,所謂「不 能清償之虞」,係指依債務人之清償能力,就現在或即將到期之債務,有不能清償之蓋然性或可能性而言;至於有無清償能力,則須就債務人之資產、勞力及信用等加以判斷。債務人之資產經評估雖已不足以清償債務,惟依債務人之年齡及工作能力,在相當期限內如能清償債務,仍應認其尚未達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7年度消債抗字第3號裁定意旨可以參考) 三、經查: ㈠聲請人所積欠債務,經依聲請人所提出債權人清冊(本院卷第33至35頁)、口頭陳報內容(本院卷第705頁)、各債權 人自行陳報內容整理如附表一所示,債務總額固未逾1,200 萬元。然聲請人前於108年12月13日曾與附表一編號1至3所 示債權人(不含新增借款部分)達成前置協商,有前置協商機制協議書(本院卷第397至399頁)、前置協商無擔保債務還款分配表暨表決結果(本院卷第401頁)、前置協商還款 明細(本院卷第419頁)各1份附卷可參,是本件更生聲請合法與否,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1條第7項規定,應先審究聲請人前揭主張之履行困難是否為因不可歸責於己事由所致。 ㈡依卷附喬廣公司112年10月23日說明函(本院卷第473頁)之記載,聲請人於111年4月至112年9月在喬廣公司任職之每月薪資如附表二所示,所受薪資總額為51萬9,525元,據此換 算每月平均薪資約為2萬8,863元(519,525÷18個月=28,862. 5,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又聲請人於112年11月22日本院訊問時陳稱:同意以法院調得之薪資資料為認定收入之基準,以及伊除喬廣公司薪資收入外,別無其他兼職或受他人提供經濟資助收入等語(本院卷第703、704頁),是於聲請人以薪資所得為主要固定收入情形下,暫以上開111年4月至112年9月平均薪資作為聲請人償債能力之計算基礎。 ㈢按債務人必要生活費用,以最近一年衛生福利部或直轄市政府所公告當地區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一點二倍定之。又債務人聲請更生或清算時所提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其表明每月必要支出之數額,與本條例第六十四條之二第一項、第二項規定之認定標準相符者,毋庸記載原因、種類及提出證明文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4條之2第1項、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施行細則第21條之1第3項分別規定甚明。觀諸卷附112年11月9日民事陳報㈠狀(本院卷第495至502頁)之記載,聲請人主張其每月必要生活費用為1萬5,900元,因上開金額未逾以最近一年衛生福利部或直轄市政府所公告當地區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一點二倍計算之金額,是聲請人每月必要生活費用應以1萬5,900元計算。 ㈣聲請人雖主張目前尚有車貸每月需還款8,400元,但其所陳報 債權人清冊(本院卷第33至35頁)內並無車貸債權人之記載,卷內亦未見聲請人提出相關繳款單據或借款文件,是此部分之債務依現存事證無法認定存在。 ㈤則以聲請人每月平均收入扣除必要生活費用,聲請人每月應尚有1萬2,963元(2萬8,863元-1萬5,900元=1萬2,963元)可 供清償債務,並無可處分所得低於前置協商所約定每月還款金額情事。又前置協商所約定每月還款金額6,086元,加計 聲請人所稱新增借款每月還款金額4,000元、依卷附裕富數 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客戶對帳單-還款明細(本院卷第479頁)所載附表一編號5債務每月還款金額1,872元,總金額為1 萬1,958元,並未超過聲請人每月可處分所得。況聲請人現 僅41歲,目前職業之每日上班時間為8時至17時,此有聲請 人之戶籍謄本(現戶全戶)(本院卷第41頁)、喬廣公司112年10月23日說明函(本院卷第473頁)各1份在卷可證,平 日下班後、假日仍有許多時間可支配運用,倘聲請人願意尋求夜間、假日兼職,應可再增加一定數額之固定收入。故依卷內事證,無法認定聲請人有履行前置協商困難情形。再參酌附表一編號5所示債務,依卷內購物分期付款申請暨約定 書(本院卷第477頁)之記載,乃聲請人於111年間購買超越正常生活必要之高單價電器即價值6萬元LG電冰箱所產生, 聲請人倘因此財務較先前緊張,致履行前置協商感覺困難,亦難認屬不可歸責。 ㈥綜上所述,本件因聲請人每月可處分所得,並無低於前置協商所約定每月還款金額情事;以及聲請人未能證明依目前每月平均收入有何履行前置協商困難情況,與縱認真有履行困難情況,聲請人亦非不可歸責,是聲請人聲請更生,因違背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1條第7項規定,且此瑕疵無從補正,乃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第151條第7項、第15條、民 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30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中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30 日書記官 蔡芬芬 附表一: 編號 債權人 債權種類 債權本金數額(新臺幣) 債務利息數額 債權違約金數額 債權總額 備註/卷證頁數 1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借款 86,668 2,239 159 89,066 計算至民國112年10月1日/本院卷第459、460、465、467頁 信用卡 15,164 0 0 15,164 訴訟費及執行費 1,000 0 0 1,000 2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信用卡 57,284 38 0 57,322 計算至112年10月10日/本院卷第391、421頁 小額信貸 287,852 189 0 288,041 小額信貸 83,688 55 0 83,743 3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信用卡 79,385 196 0 79,581 計算至112年10月16日/本院卷第379頁 4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委託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辦理) 勞工保險被保險人紓困貸款 13,552 0 0 13,552 本院卷第437頁 5 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借款 41,184 221 0 41,405 本院卷第475、479、481頁 6 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電信費 單據41,333+口頭陳報7,517=48,850 未陳報 未陳報 48,850 依聲請人陳報內容記載(本院卷第35、705頁);債權人未陳報 7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 電信費 0 0 0 0 本院卷第371頁 合計 717,724 附表二: 編號 薪資月份(民國) 公司名稱 給付數額(新臺幣) 卷證出處 1 110年8月 冠億達通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冠億公司) 32,835 本院卷第347頁 2 110年9月 冠億公司 35,862 本院卷第345頁 3 110年10月 冠億公司 31,381 本院卷第343頁 4 110年11月 冠億公司 30,984 本院卷第341頁 5 110年12月 冠億公司 29,625 本院卷第339頁 6 111年1月 冠億公司 27,689 本院卷第337頁 7 111年2月 冠億公司 24,593 本院卷第335頁 8 111年3月 111年3月11日至喬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喬廣公司)任職 9 111年4月 喬廣公司 25,250 本院卷第473頁 10 111年5月 喬廣公司 26,250 本院卷第473頁 11 111年6月 喬廣公司 26,250 本院卷第473頁 12 111年7月 喬廣公司 26,250 本院卷第473頁 13 111年8月 喬廣公司 26,250 本院卷第473頁 14 111年9月 喬廣公司 26,250 本院卷第473頁 15 111年10月 喬廣公司 26,250 本院卷第473頁 16 111年11月 喬廣公司 26,250 本院卷第473頁 17 111年12月 喬廣公司 26,250 本院卷第473頁 18 111年年終獎金 喬廣公司 22,000 本院卷第473頁 19 112年1月 喬廣公司 27,400 本院卷第473頁 20 112年2月 喬廣公司 27,400 本院卷第473頁 21 112年3月 喬廣公司 30,178 本院卷第473頁 22 112年4月 喬廣公司 33,490 本院卷第473頁 23 112年5月 喬廣公司 30,031 本院卷第473頁 24 112年6月 喬廣公司 27,400 本院卷第473頁 25 112年7月 喬廣公司 31,576 本院卷第473頁 26 112年8月 喬廣公司 27,400 本院卷第473頁 27 112年9月 喬廣公司 27,400 本院卷第473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