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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消債更字第61號

聲請更生程序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10 月 30 日

法官王筆毅

聲請人
即債務人
劉俊宏
送達代收人
中磊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劉俊宏)

上列當事人聲請更生程序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30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由

一、聲請更生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有如附表所示事項應予補正,爰定期命補正,並應將補正資料按附表編號依序為說明並提出相關證據資料(證物亦應編號依序編排以利辨識),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三、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筆毅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30  日

    書 記 官 劉家蕙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應補正項目 1 聲請人自110年8月迄今之各項收入數額及相關證明文件,聲請人如有自110年8月迄今之每月薪資袋或薪資明細單(含本俸、佣金、獎金、津貼等)、薪資入帳存摺封面及內頁等證明文件,亦應一併提出。若有兼職、打零工或現金領取方式者,應說明歷次工作情形(包括工作內容、工作單位、地址、職稱、雇主姓名及電話、工作天數及時數、工作時間是否固定等),並提出薪資袋及雇主出具之員工在職薪資證明書、雇主聯絡電話。 2 若有聲請更生前2年內收入不足必要支出部分之情形,應說明係由何人資助,及陳報資助者姓名、身分證統一編號、地址、資助金額、資助原因、有無提供擔保,並提出證明文件(資金交付、支領及使用流向之證明)。 3 請補正說明聲請人或受扶養人尚有無包括土地、建築物、動產、銀行存款、股票、人壽保單、事業投資或其他資產在內之各類財產?又聲請人受扶養人於聲請本件更生前2年,即自110年8月起迄今,期間內有無財產變動狀況?如有,應詳述其原因情事,據實向法院陳報。(亦即就上開財產之有償、無償(原始或繼受)取得、移轉予他人、變更或設定負擔等事實或法律行為致生得、喪、變更權利之情形)。 4 繳納金融機構開戶資料查詢費新臺幣100元,並依法院通知於必要時繳納調閱帳戶往來明細所需費用。   5 聲請人如有強制執行案件繫屬法院中,應提出該案件案號及相關證明文件。(請說明係自何時起開始扣薪?每月扣款數額、迄今已遭扣薪之期數、總金額為何?自扣薪之日起迄本裁定送達之日止,聲請人每月實領薪資數額為何?) 6 請陳報有無以聲請人或受扶養人為要保人之人身保險保單。 7 聲請人與受扶養人若有領取失業給付、低收入戶補助、房租補助或其他社會福利津貼,應陳報領取期間及金額,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請提供自110年8月起迄今之所有補助資料)。 8 聲請人各項支出之證明文件(伙食費、生活雜支、水電瓦斯、行動通訊、交通費、房屋租賃之相關發票、單據、帳單、購買證明、契約書)。 9 聲請人所列必要支出包括扶養母親費用,清償方案則列計小孩扶養費,請說明二者扶養對象、金額不一致之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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