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消債聲字第12號
- 聲請人
- 即債務人
- 陳民佑
- 代理人
- 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指派黃浩章律師
- 債權人
-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雷仲達
- 代理人
- 葉思玲
- 代理人
- 蔡明順
- 債權人
-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紀睿明
- 送達代收人
- 陳世雄 指定送達處所:南港○○○0000○○○
- 債權人
-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利明献
- 送達代收人
- 陳映均 住○○市○○區○○路00巷00號0樓
- 代理人
- 林益瑤 住○○市○○區○○○路000○000○000號
- 債權人
-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丁予康
- 送達代收人
- 劉育麒 住○○市○○區○○○路000號0樓
- 債權人
-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增昌
- 代理人
- 陳建富
- 債權人
-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周添財
- 送達代收人
- 鄒永展 指定送達處所:板橋莒光○○○00000○○○
- 債權人
-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勝宏
- 送達代收人
- 朱甚珍 住○○市○○區○○路0段00號0樓
- 債權人
-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宋耀明
- 代理人
- 洪鵬富
- 債權人
-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統雄
- 送達代收人
- 葉庭歡 住○○市○○區○○○路0段000號0樓
- 設臺北市○○區○○路0段0號00樓、00樓、00樓
上列當事人間因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復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債務人陳民佑准予復權。
理由
一、債務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向法院為復權之聲請:一、依清償或其他方法解免全部債務。二、受免責之裁定確定。三、於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之翌日起三年內,未因第一百四十六條或第一百四十七條之規定受刑之宣告確定。四、自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之翌日起滿五年,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4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伊前因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1年10月31日以111年度消債清字第11號裁定自111年10月31日11時許起開始清算程序及由本院司法事務官進行清算程序,於112年4月7日經本院司法事務官以111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4號裁定清算程序終結後,為本院於112年11月3日以112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10號裁定應予免責,且上開免責裁定已於112年11月28日確定,爰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4條第2款規定為聲請等語。
三、經查:上開聲請人所主張事實,有本院111年度消債清字第11號、111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4號、112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10號裁定各1份(均附於本院卷)在卷可稽,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111年度苗司消債調字第42號、111年度消債清字第11號、111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4號、112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10號卷宗核閱無誤,堪信為真。聲請人聲請復權,揆諸首揭法律規定,自屬有據。
四、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4條第2款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