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2年度聲字第2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停止強制執行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7 月 14 日
- 當事人昌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劉泰英、南榮育樂事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陳潭、呂昭夫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聲字第27號 聲 請 人 昌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泰英 相 對 人 南榮育樂事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潭 相 對 人 呂昭夫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停止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呂昭夫持本院111年度司拍字第50號 裁定向本院聲請對相對人南榮育樂事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強制執行(即本院111年度司執字第27211號強制執行事件),但誤查封聲請人所有如附表所示未辦理保存登記建物(下稱系爭建物),並經聲請人提起第三人異議之訴,為避免系爭建物,日後難以回復原狀,爰依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規 定,願供擔保請求停止執行等語。 二、按有回復原狀之聲請,或提起再審或異議之訴,或對於和解為繼續審判之請求,或提起宣告調解無效之訴、撤銷調解之訴,或對於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提起抗告時,法院因必要情形,或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擔保,得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相對人呂昭夫持本院111年度司拍字第50號拍賣抵押 物裁定為執行名義,向本院聲請對系爭建物為強制執行,但該建物非上開執行名義所載之執行標的物,且不符民法第877條第1項之要件,業經本院司法事務官於民國112年7月12日以111年度司執字第27211號裁定駁回在案,有上開民事裁定在卷可稽,聲請人應無再聲請停止執行之必要,從而,本件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4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何松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 劉碧雯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4 日附表: 編號 建號 基地坐落 建物總面積(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 1 苗栗縣○○鄉○○段00○號 苗栗縣○○鄉○○段000地號 4635.37 全部 備考 未辦理保存登記建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