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2年度聲再字第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聲請再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11 月 14 日
- 當事人謝其燈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聲再字第3號 再審聲請人 謝其燈 上列再審聲請人因與相對人美和汽車修理廠即劉淑貞、展馳汽車保養場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對於民國112年5月8日本院111年度再易字第4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逾期未繳,即駁回其再審之聲請。 理 由 一、對於確定之裁定聲請再審者,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2項定有明文。又再審聲請不合法,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再審之聲請不合法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07條、第505條準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第502條第1項亦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聲請人對於本院111年度再易字第4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依法應繳納裁判費1,000元。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翌日起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繳 ,則駁回其聲請,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4 日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 法 官 顏苾涵 法 官 陳中順 法 官 王筆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4 日書記官 劉家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