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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苗勞簡字第6號

請求給付資遣費等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10 月 23 日

法官黃思惠

原 告
林玉幸
被 告
金瑞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臨時管理人
劉永彬會計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0月1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23,115元,及自民國112年9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95%,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123,115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㈠按民事事件涉及外國人或外國地者,為涉外民事事件,內國法院應先確定有國際管轄權,始得受理(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2259號判決意旨參照)。又按以勞工為原告之勞動事件,勞務提供地或被告之住所、居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在中華民國境內者,由中華民國法院審判管轄。勞動事件法第5 條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雖為越南籍人,然原告勞務提供地及被告住居所均於中華民國境內,且屬本院管轄範圍,故本院對於本件涉外民事事件確有管轄權。

㈡又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本院爰依同法第433條之3規定,職權由原告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原告自民國104年12月7日起受僱於被告,惟被告自107 年8 月開始欠薪,迄今尚欠薪資共計新臺幣(下同)64,862元未給付,且被告已於107年10月5日歇業,而對原告終止勞動契約,亦應給付原告資遣費64,199元,爰依兩造勞動契約及勞動基準法(下稱勞基法)第17條規定,提起本訴。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129,061元,及自112年9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法院之判斷:

㈠經查,原告主張其自104年12月7日起受僱於被告,自107 年8月起迄今遭被告積欠薪資共計64,862元未給付,且被告已於107年10月5日歇業,對原告終止勞動契約等情,有其提出之勞動部許可聘僱外國人名冊函文、勞資爭議調解單、苗栗縣政府事業單位歇業事實認定表、苗栗縣政府函文、勞資關係協會勞資爭議調解紀錄、存摺影本在卷可憑(見本院卷第21至49頁),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280 條第3 項前段準用同條第1 項規定,視同自認,足認原告前開主張為真實。

㈡按非歇業者,雇主不得預告勞工終止勞動契約;雇主依前條終止勞動契約者,應依下列規定發給勞工資遣費,在同一雇主之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每滿1年發給相當於1個月平均工資之資遣費,剩餘月數,或工作未滿1年者,以比例計給之,未滿1個月者以1個月計,勞基法第11條第1款、第17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本件原告為越南籍、未具永久居留權之外籍勞工,非屬勞退條例第7條第1項所規範之對象,且被告有勞基法第11條第1款終止勞動契約之情,原告自得依勞基法第17條第1項規定請求被告給付資遣費。查原告於勞動契約終止日前6個月(即107年5月至10月)之月平均工資為20,560元【計算式:(22000+22000+20862+20578+18959+18959)÷6=20560,元以下四捨五入,下同】,而其任職期間自104年12月7日起至107年10月5日,年資共計為2年9個月又28天,故其得請求被告給付之資遣費為58,253元【計算式:月平均工資20,560元×資遣費基數(2又10/12)=58,253元】,逾此部分,則屬無據。

四、綜上,原告依勞動契約及勞基法第17條規定請求被告給付123,115元(即積欠工資64,862元及資遣費58,253元),及自112年9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範圍之請求,則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按法院就勞工之給付請求,為雇主敗訴之判決時,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前項情形,法院應同時宣告雇主得供擔保或將請求標的物提存而免為假執行,勞動事件法第44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本判決既屬就勞工之給付請求,為雇主敗訴之判決,依勞動事件法第44條第1項、第2項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同時宣告被告如為原告提供相當擔保金額後,得免為假執行。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9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3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黃思惠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3  日

書記官 洪雅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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