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2年度苗小字第108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11 月 30 日
- 當事人臺灣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邱琦翔、廖昱丞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2年度苗小字第1087號 原 告 臺灣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新竹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琦翔 訴訟代理人 巫光璿 被 告 廖昱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於112年11月2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3,500元,及自112年10月2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1,000元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不法毀損他人之物者,被害人得請求賠償其物因毀損所減少之價額,民法第196條規定甚明。另被保險人因保險人應負保險責任 之損失發生,而對第三人有損害賠償請求權者,保險人得於給付保險金後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於第三人之請求權,保險法第5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此項法定代位權之行使,有債權移轉之 效果,故於保險人給付賠償金額後,被保險人對於第三人之請求權即移轉於保險人(最高法院69年度台上字第923 號判決意旨參照)。查原告承保訴外人陳雨宣所有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下稱系爭車輛),因被告過失駕駛行為致系爭車輛受損,而修復系爭車輛之費用為3,500元(含工資1,000元、烤漆2,500元),並經原告賠付上開款項,有原告所提任意險賠案處理紀 錄表、誠豐企業社估價單及統一發票在卷可稽(卷第25-2、27、29、33頁),則依上開說明,原告自得代位陳雨宣向被告請求其 所賠付之修復費用3,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30 日苗栗簡易庭 法 官 王筆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及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上訴理由應表明: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理由。當事人如對本件訴訟內容有所疑義,得聲請閱卷。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30 日書記官 劉家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