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2年度苗小字第1087號
- 原告
- 臺灣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新竹分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邱琦翔
- 訴訟代理人
- 巫光璿
- 被告
- 廖昱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於112年11月2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3,500元,及自112年10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1,000元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理由要領不法毀損他人之物者,被害人得請求賠償其物因毀損所減少之價額,民法第196條規定甚明。另被保險人因保險人應負保險責任之損失發生,而對第三人有損害賠償請求權者,保險人得於給付保險金後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於第三人之請求權,保險法第5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此項法定代位權之行使,有債權移轉之效果,故於保險人給付賠償金額後,被保險人對於第三人之請求權即移轉於保險人(最高法院69年度台上字第923 號判決意旨參照)。查原告承保訴外人陳雨宣所有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下稱系爭車輛),因被告過失駕駛行為致系爭車輛受損,而修復系爭車輛之費用為3,500元(含工資1,000元、烤漆2,500元),並經原告賠付上開款項,有原告所提任意險賠案處理紀錄表、誠豐企業社估價單及統一發票在卷可稽(卷第25-2、27、29、33頁),則依上開說明,原告自得代位陳雨宣向被告請求其所賠付之修復費用3,5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