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2年度苗小字第27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5 月 05 日
- 當事人佑鴻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黃清雅、喬信電池股份有限公司、翁育芬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2年度苗小字第279號 原 告 佑鴻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清雅 被 告 喬信電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育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於112年5月2日言詞辯論 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2萬6,460元,及自111年12 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1,000元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5 日苗栗簡易庭 法 官 王筆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及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上訴理由應表明: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理由。當事人如對本件訴訟內容有所疑義,得聲請閱卷。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5 日書記官 劉家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