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2年度苗小字第615號
- 原告
- 陳維濬
- 被告
- 阿羅(DEDEN MUAMAR BN AKROM)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7月2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44,500元,及民國自112年6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本件為小額訴訟事件,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8第1 項前段之規定,判決書得僅記載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