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2年度苗小字第62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停車費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8 月 04 日
- 當事人易停網股份有限公司、陳正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2年度苗小字第628號 原 告 易停網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正智 訴訟代理人 李旦律師 蘇厚安律師 被 告 王志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停車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8月1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8,150元,及自民國112年4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本件為小額訴訟事件,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前段之規定,判決書得僅記載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4 日苗栗簡易庭 法 官 何星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及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上訴理由應表明: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理由。當事人如對本件訴訟內容有所疑義,得聲請閱卷。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4 日書記官 劉佩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