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3 分鐘讀完 全文 1,17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苗簡字第167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2 月 15 日

法官陳中順

上 訴 人即

原告
簡茂松
訴訟代理人
林福容律師
訴訟代理人
被上訴人即
被告
一天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靜芳
訴訟代理人
王炳人律師
訴訟代理人
江錫麒律師
複代理人
柯宏奇律師
複代理人
周銘皇律師
複代理人
被上訴人即
被告
陳彥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3年1月1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112年度苗簡字第167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五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零肆佰壹拾元,逾期即駁回其上訴;且應提出上訴理由。

理由

一、按向第二審或第三審法院上訴,依第七十七條之十三及第七十七條之十四規定,加徵裁判費十分之五;又提起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原第一審法院為之:一、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二、第一審判決及對於該判決上訴之陳述。三、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四、上訴理由;再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復對於簡易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之上訴及抗告程序,準用第四百三十四條第一項、第四百三十四條之一及第三編第一章、第四編之規定,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前段、第441條第1項、第442條第2項、第436條之1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範圍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3萬2,52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410元,上訴人尚未繳納,且上訴人之民事聲明上訴狀內未記載上訴理由。爰依上揭法律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即駁回其上訴,且上訴人應提出上訴理由,繕本以雙掛號逕送對造,回執陳報本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

苗栗簡易庭 法 官 陳中順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

書記官 蔡芬芬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2年度苗簡…」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