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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苗簡字第273號

債務人異議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5 月 19 日

法官陳中順

原告
金華包裝材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俊傑
被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徵收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時未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2年4月19日以112年度苗簡字第273號裁定命其於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正,且該裁定已於112年4月24日合法送達原告,有本院112年4月24日送達證書(附於本院卷)1份在卷可憑。然依卷附之本院112年5月19日多元化案件繳費查詢清單、答詢表(均附於本院卷)之記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自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9  日

苗栗簡易庭 法 官 陳中順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9  日

書記官 蔡芬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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