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苗簡字第780號
上訴人即
- 原告
- 陳錦雄
- 原告
- 陳錦雲
- 原告
- 陳泳蓁
- 原告
- 陳錦明
- 原告
- 被上訴人即
- 被告
- 黃振宏
- 被告
- 唐絹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羅濟浩
上列當事人間因112年度苗簡字第780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800,000元(700,000×4=2,800,000),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3,08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