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苗簡字第842號
- 上訴人
- 大誠國際通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邱素秋
- 法定代理人
- 視同上訴人 吳明翰
- 被上訴人
- A01 (真實姓名地址詳對照表,下同)
- 被上訴人
- A02
- 被上訴人
- A03
- 被上訴人
- A04
- 被上訴人
- A05
- 兼上3人
- 共同法定代理人
- A06
- 共同送達代收人
- 蔡孟靜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113年11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且為法院應依職權調查之事項。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該條規定依同法第436條之1第3項於簡易訴訟程序之上訴程序準用之。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繳納上訴裁判費,經本院於113年12月30日裁定命上訴人於14日內補正,前開裁定已於114年1月30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惟上訴人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答詢表在卷可證,其上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