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2年度苗簡字第88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7 月 01 日
- 當事人國璽寶股份有限公司、王俊欽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苗簡字第887號 上 訴 人 國璽寶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俊欽 上列上訴人因本院112年度苗簡字第887號與被上訴人永大建材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貨款事件,不服本院113年5月31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50萬171元(計算式:本訴部分364,862元+反訴部分135,309元=500,171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26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 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上訴,並另補正上訴理由,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 日苗栗簡易庭 法 官 王筆毅 以上正本係照 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 日書記官 劉家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