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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苗簡字第904號

塗銷抵押權登記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1 月 16 日

法官李昆儒

原告
林碧雲
被告
漢心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文銘

林文寶

陳碧雪

江永華

賴文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定於民國113年2月27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第8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前經辯論終結,惟尚有應調查辯論之事項,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6  日

苗栗簡易庭 法 官 李昆儒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6  日

書記官 劉佩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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