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苗簡字第930號
- 原告
-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俊智
- 訴訟代理人
- 徐慧媚
- 被告
- 進昌車業行
- 兼法定代理人
- 邱智楠
趙博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2月29日所為之判決,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事實及理由欄中,關於被告「趙博垣」
之記載,應更正為「趙博桓」。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爰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