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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苗簡字第997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12 月 25 日

法官陳秋錦

原告
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區管理處
法定代理人
丘宗仁
訴訟代理人
羅峯宏
被告
經濟部工業局
法定代理人
連錦漳
訴訟代理人
平民
訴訟代理人
追加被告 鴻茂環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清譽
法定代理人
追加被告 耐福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炫鐘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曾聲請對被告經濟部工業局發支付命令(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10013號),惟被告經濟部工業局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27,125元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1,33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830元。

(二)追加被告鴻茂環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耐福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最新營利事業登記資料及負責人新戶籍謄本。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包括請求之原因事實及證明文件)及繕本3份。

二、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5 日

苗栗簡易庭 法 官 陳秋錦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5 日

書記官 張智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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