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100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履行債務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6 月 28 日
- 法官顏苾涵
- 法定代理人黃榮斌
- 原告晉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1008號 原 告 晉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榮斌 上列原告與被告苗栗縣私立大成高級中學間履行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44,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9,31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8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顏苾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8 日書記官 劉碧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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