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101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7 月 07 日
- 當事人永大建材股份有限公司、陳裕愷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1017號 原 告 永大建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裕愷 上列原告與被告國璽寶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等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64,86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97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3,4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7 日書記官 林岢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