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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1086號

確認抵押權不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7 月 06 日

法官顏苾涵

原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謙浩
訴訟代理人
陳高章

上列原告與被告銓太電線電纜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確認抵押權不存在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4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苗栗縣○○鎮○○段○○○○段000○00000地號土地之最新土地第一類謄本正本(地號全部,含他項權利部,全部資料均無遮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顏苾涵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6 日

書記官 蔡芬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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