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108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抵押權不存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7 月 31 日
- 當事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林謙浩、銓太電線電纜股份有限公司、林志峯、林正中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1086號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謙浩 訴訟代理人 陳高章 被 告 銓太電線電纜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志峯 被 告 林正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抵押權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因債權之擔保涉訟,訴訟標的價額以所擔保之債權額為準;如供擔保之物其價額少於債權額時,以該物之價額為準,此觀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6規定即明。又債權人代位債務人對第 三人起訴,係以債務人與第三人間之債權債務關係為訴訟標的,故代位訴訟之訴訟標的價額,應就債務人與第三人間權利義務關係定之(最高法院109年度台抗字第1337號裁定參照)。本件原 告為保全其對被告林正中之債權,訴請確認被告銓太電線電纜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銓太公司)就被告林正中所有如附表所示土地(下稱系爭土地)所設定擔保債權金額新臺幣(下同)3,000萬元 之最高限額抵押權(下稱系爭抵押權)不存在,並代位被告林正 中請求被告銓太公司塗銷系爭抵押權登記,核屬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6所定因債權之擔保涉訟,且各項請求之經濟目的同一,依 前開規定,應以低於擔保債權額之系爭土地價額6,229,350元, 定其訴訟標的價額。是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2,67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31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顏苾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31 日書記官 蔡芬芬 附表: 編號 設定抵押權之標的 (苗栗縣竹南鎮海口段港子墘小段) 面積 (㎡) 公告土地現值 (元/㎡) 設定權利範圍 價 額 (新臺幣,元以下四捨五入) 1 577地號土地 2,317 3,900 1/2 4,518,150元 2 577-5地號土地 713 4,800 1/2 1,711,200元 合 計 6,229,35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