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115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維修費用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8 月 14 日
- 當事人桃苗汽車股份有限公司、余明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1156號 原 告 桃苗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余明光 訴訟代理人 李秋郁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冠文間給付維修費用等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4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21,27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430元。 二、被告黃冠文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4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顏苾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4 日書記官 劉碧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