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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115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維修費用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2 年 08 月 14 日
  • 法官
    顏苾涵

  • 當事人
    桃苗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1156號 原 告 桃苗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余明光 訴訟代理人 李秋郁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冠文間給付維修費用等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4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21,27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430元。 二、被告黃冠文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4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顏苾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4 日書記官 劉碧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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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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