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1181號
- 聲請人
- 毓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孫惠萍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苗栗縣後龍鎮龍坑國民小學間履約爭議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4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調解之聲明即表明應受調解事項之聲明,其內容應具體、明確且特定(即如調解成立,調解筆錄之內容)。查聲請人調解聲明第1項:「相對人不應向聲請人請求容量不足、許可函逾期申請之違約金。」該項聲明之內容並不明確(聲請人如欲請求確認與相對人間之債權不存在,請具體表明該金額為何?),聲請人應具狀補正並陳報因該項聲明所受利益為何。
二、次查,聲請人調解聲明第2項:「相對人應退還50%之履約保證函。」是否為「履約保證金」之誤載?如是,應具狀更正及提出更正後之起訴狀及起訴狀繕本,如係請求相對人給付金錢,並應具體表明請求之金額;如否,則本項聲明亦非明確,仍應具狀補正並陳報因該項聲明所受利益為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