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732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1181號

履約爭議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8 月 16 日

法官宋國鎮

聲請人
毓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孫惠萍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苗栗縣後龍鎮龍坑國民小學間履約爭議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4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調解之聲明即表明應受調解事項之聲明,其內容應具體、明確且特定(即如調解成立,調解筆錄之內容)。查聲請人調解聲明第1項:「相對人不應向聲請人請求容量不足、許可函逾期申請之違約金。」該項聲明之內容並不明確(聲請人如欲請求確認與相對人間之債權不存在,請具體表明該金額為何?),聲請人應具狀補正並陳報因該項聲明所受利益為何。

二、次查,聲請人調解聲明第2項:「相對人應退還50%之履約保證函。」是否為「履約保證金」之誤載?如是,應具狀更正及提出更正後之起訴狀及起訴狀繕本,如係請求相對人給付金錢,並應具體表明請求之金額;如否,則本項聲明亦非明確,仍應具狀補正並陳報因該項聲明所受利益為何。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宋國鎮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6 日

書記官 陳映綺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