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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1212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7 月 27 日

法官宋國鎮

原告
吉年達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祈安

上列原告與被告栗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貸款等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2萬1,51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6,147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萬5,64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宋國鎮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7 日

書記官 周煒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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