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799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1228號

代位請求分割遺產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7 月 27 日

法官宋國鎮

原告
政暉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彥凱
被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
法定代理人
曾國基
被告
苗栗縣頭份市公所
法定代理人
羅雪珠
被告
鄭環慧

上列原告與被告財政部國有財產署等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4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按分割共有物涉訟,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1定有明文。查原告請求分割兩造共有坐落苗栗縣○○市○○段0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945元【計算式:系爭土地之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3萬6,000元×面積493.29平方公尺×原告應有部分56/100000=9,945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二、被告鄭環慧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及提出文件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宋國鎮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7 日

書記官 張智揚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