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126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消費借貸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9 月 05 日
- 當事人樂天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王東和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1261號 原 告 樂天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東和 上列原告與被告詹俊彥間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8,200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6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1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 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5 日 書記官 陳映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