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1264號
- 原告
- 台宜陶瓷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東文
- 訴訟代理人
- 陳建邦
上列原告與被告張志翔等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21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被繼承人鄭泰順之除戶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下同)、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暨具狀追加該全體繼承人為被告。
二、倘前項繼承人有死亡者,亦應一併提出該繼承人之除戶謄本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暨具狀追加該全體繼承人為被告,並按本件被告人數提出起訴狀繕本。
三、被告張志翔、陳敬堯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均請勿省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