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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1264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8 月 07 日

法官宋國鎮

原告
台宜陶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東文
訴訟代理人
陳建邦

上列原告與被告張志翔等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21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被繼承人鄭泰順之除戶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下同)、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暨具狀追加該全體繼承人為被告。

二、倘前項繼承人有死亡者,亦應一併提出該繼承人之除戶謄本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暨具狀追加該全體繼承人為被告,並按本件被告人數提出起訴狀繕本。

三、被告張志翔、陳敬堯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均請勿省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宋國鎮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7 日

書記官 陳映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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